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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诊所申请条件
更新时间:2024-04-26 12:42:21

  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,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;

  (二)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或者医师职称后,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;

  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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